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原称“招标最高报价值”)备案行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施政效率,经研究,现就招标控制价及备案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控制价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以及编制期的最新建筑材料信息价水平进行编审。
二、招标控制价编审完成后,招标人须在招标控制价完成的编制之日起28天内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及网上公示招标。
招标控制价备案后1个月内未进行投标的,必须按东莞建设网公布的最新《建筑工程主要材料参考价》调整后进行修正备案或重新备案。
三、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或投标人异议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须在开标15天前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建市〔2008〕62号自行作废。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