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质监组,松山湖质安站,生态园质监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完善结构实体检验环节,我站将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工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要求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制作、养护和送检工作。
二、在混凝土结构施工前,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及结构的重要部位共同确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案。
三、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二)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三)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四)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四、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一般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二)施工单位可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温度累计,也可自行进行温度测量累计,但自行测量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自行进行温度测量累计不准确的,应向气象部门申请重新取得温度资料;
(三)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案认真核对施工单位留取试件的数量,检查试件的养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温度累计工作,并做好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见证送检。
六、我站将加强对在建工程混凝土同条件试件留置情况的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扣分处理,并对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检测;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