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安监机构,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及使用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管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桥式(门式)起重机。
二、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五、在莞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办公条件、有与其承担的维护保养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办理在莞登记手续,并在已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维护保养工作。
市住建局委托市安监站办理该项在莞登记手续。
六、出租单位、使用单位等负有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职责的单位未办理在莞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已办理在莞登记手续的下列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工作,并依法签定维护保养合同或协议。
1、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
2、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同类建筑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
3、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同类建筑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
4、在市安监站办理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出租单位。
七、维保单位办理在莞登记手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具备一定的办公条件
1、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建筑或机械生产、安装、租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在莞应有固定办公场所;
2、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住宅),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办公场所必须悬挂公司牌,有满足办公需求的办公设备(办公台、电脑、传真机、固定电话等及相关办公设施);
3、维护、保养车间和仓库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4、满足维保工作需要的仪器、工具(如经纬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卡尺、对讲机、切割机、电焊机、打磨机等);
(二)有与其承担的维护保养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1、负责人1名,应有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并应注明负责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2、专职设备管理员不少于2人,具有专职设备管理员培训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有关人员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电气或机械相关的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4、专业技术工人,需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经过不少于3个月实习操作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同时需按在莞登记备案维护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类型配备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工人,其人数按维护保养的工作量配备如下:
① 塔式起重机工种至少配备4名专业技术工人,可承担40台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的工作量每增加20台需增加2名专业技术工人;
② 桥式(门式)起重机工种至少配备4名专业技术工人,可承担40台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的工作量每增加20台需增加2名专业技术工人;
③ 施工升降机工种至少配备4名专业技术工人,可承担50台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的工作量每增加20台需增加2名专业技术工人;
④ 物料提升机工种至少配备4名专业技术工人,可承担80台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的工作量每增加30台需增加2名专业技术工人;
注:以上相关岗位人员均不得重复兼任,如同时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维护保养工作的,其专业技术工人应至少配备4名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4名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但对于该安装拆卸工同时具备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操作资格证的,可以分别从事相关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
(三)维保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维护保养台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人员和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八、维保单位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和具体方法;
(二)由取得相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对运行使用过程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包括时间、情况与问题、处理方法与结果),归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行为进行检查和管理。
九、出租单位和维保单位定期维护保养工作每月应不少于1次,作业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
1、基础排水设施及基座螺栓松紧的检查;
2、标准节及附着件处连接紧固的检查;
3、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位装置、起升高度限位器等安全部件的维护检查;
4、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及保养;
5、吊钩防脱落装置的检查;
6、吊臂连接节点的检查;
7、制动器与传动机构的维护检查;
8、《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其它指定部位的维护保养。
(二)施工升降机
1、基础排水设施及基座螺栓松紧的检查;
2、标准节及附着件处连接紧固的检查;
3、防坠安全器封记检查、使用期限与定期测试记录的检查;
4、围栏门、吊笼门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的维护检查;
5、楼层门联锁的维护检查;
6、急停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及上、下极限开关的检查;
7、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及保养(钢丝绳传动);
8、制动器与传动机构的维护检查;
9、附墙件与建筑物预埋件的螺栓连接(应使用双螺母);
10、登机平台的检查;
11、《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其它指定部位的维护保养。
(三)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1、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小车行程限制器、大车行程限制器等安全部件的维护检查;
2、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及保养;
3、吊钩防脱落装置的检查;
4、制动器与传动机构的维护检查;
5、《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其它指定部位的维护保养。
(四)物料提升机
1、基础排水设施及基座螺栓松紧的检查;
2、断绳保护、安全停靠保护装置的检查;
3、急停开关及上极限开关的检查;
4、层门的机械或电气联锁的维护检查;
5、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及保养;
6、架体及附着件处连接紧固及缆风绳的检查;
7、制动器与传动装置的维护检查;
8、卸料平台的检查;
9、《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其它指定部位的维护保养。
十、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性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向使用单位提供记录。建筑起重机械转场维修保养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检查设备的完整性;
2、检查各系统磨损情况,调整间隙或松紧度;
3、重点检查主要受力部位的固定螺栓受损情况;
4、检查连接螺栓裂纹、锈蚀、破损情况;
5、检查全机钢机构部分是否存在锈蚀、裂纹、变形、脱焊及其它损坏的现象;
6、检查连接件的轴、孔的磨损和塑性变形;
7、加注或更换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油;
8、检查、调整各种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和操作机构等,保证灵敏有效;
9、检查、调整液压系统,更换液压油;
10、检查、调整或更换各系统的齿轮、传动链条、摩擦片、制动带、皮碗垫料、密封圈、轴承、钢丝绳和其他磨损的零件;
11、排除漏油、漏水、漏电现象,清除污垢和锈蚀;
12、对整机进行比较全面的清洗、油漆、排除异常现象和整修。
十一、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特大型或特殊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使用单位等负有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职责的单位未办理在莞登记手续的,在莞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到市安监站办理单项登记手续。
十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总包职责,对维护、保养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按照维保合同和维保方案进行作业,并记录作业过程的安全行为情况。
十三、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维保单位按照维保合同落实维保责任,督促使用单位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在监理记录中如实反映督促落实情况。
十四、实行项目现场维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在项目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工作时,出租单位、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保单位维保人员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进行指纹考勤,并由市安监站每月份对考勤情况进行核查汇总,达不到要求的,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扣分、暂停承接维保业务等处理。
十五、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低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
十六、对出租、维保、使用、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等负有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职责的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的,将严格按规定签发执法文书,并按照广东省动态管理办法和市不良行为记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流动式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的经常性和定期检查工作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通知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二十、本通知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