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的通知》(东建节能〔2020〕1号),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实施技术要求,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规范化发展,现将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是指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组织专家依据装配式建筑相关评价技术文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认定,并由组织单位出具评价认定意见的工作。
二、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按本通知相关要求确定装配式技术方案,并申报预评价。其他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确定装配式技术方案,自愿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作为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三、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关于应用<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若干事项的通知》(东建节能〔2018〕15号)进行预评价认定,项目可选择以上评价技术文件之一确定装配式技术方案,相关装配率计算细则及计算书范本见本通知附件。
四、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照采用的评价技术文件进行装配式技术方案设计,对照装配率计算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和计算书。在专项设计文件中对装配率得分项进行专篇说明(图纸和文字说明)。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送审和移交施工单位。
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之后,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之前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申报资料及要求见附件1。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由我局委托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完整的,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按照相关评价技术文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出具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意见。评审不通过的,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说明存在问题,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预评价评审。
七、预评价通过之后,建设单位应将专家评审意见、预评价认定意见、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等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起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照预评价专项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备注“本项目满足东莞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要求,已通过预评价认定”。
八、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土地公开招拍挂成交的地块项目和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财政投资项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按本通知开展预评价。本通知发布之前在土地出让环节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项目在本通知发布三个月内未完成装配式建筑项目试评价认定的,须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预评价。
九、我局将综合评估我市装配式建筑及建筑行业技术水平发展情况,适时对本通知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调整。通知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向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769-22782354。
2-1.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一(依据GB∕T51129-2017).doc
2-2.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二(依据DBJ∕T 15-163-2019).doc
2-3. 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三(依据东建节能〔2018〕15号).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1日
(经办人:墙改办郑阳焱,联系电话:0769-2278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