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消防验收手续是否可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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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时间: | 2026-07-15 |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 涉及到以下情况的消防验收手续是否可以变更? 东莞兴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通过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大岭山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东公岭消验字[2015]第0055号。东莞新创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开始租赁东莞兴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及承继所有工序工艺,在此期间,未改变原建筑使用主要功能/性质、未变动防火疏散及消防设施布局、且无实质性工程建设行为。 现东莞兴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计划于2026年8月1日起开始注销,合并到东莞兴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请问东莞新创鞋业科技有限公司或东莞兴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将东莞兴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消防合规手续承继下来,及变更到东莞新创鞋业科技有限公司或东莞兴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 盼回复,以上谢谢! |
| 回复时间: | 2026-07-20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自2019年5月27日起我局承接了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能,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对于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除此之外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2.针对您提出的情况,如未发生新的含有消防设计内容的改建、扩建、装修等建设行为,则无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原来已取得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依法有效。如有疑问,请联系市住建局消防管理科,联系电话:0769-2267991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