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 300平方以下的建筑是否可以豁免消防验收/备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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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时间: | 2026-06-05 |
| 内容: | 想咨询一下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们工厂想租用了1栋4层生产楼、1栋1层仓库楼、1栋2层办公楼和1栋3层宿舍楼 (建筑面积分别为4,796平方米, 265平方米, 230平方米和 618平方米),以上建筑均为2006年建造,房东已于2007年2月取得消防验收,请问:1)我们是否需要重新对所租用的建筑进行消防验收/备案?2)如需要的话,其中1栋1层仓库楼、1栋2层办公楼不足300平方米,是否可以根据以下法规或条例豁免消防验收备案?盼复为谢! 1)2014年10月25日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2012年11月1日生效的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 回复时间: | 2026-07-10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2019年5月27日我局承接了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能,公安部令第119号不再执行。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对于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除此之外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2.您提出的两个厂房情况,如未发生新的含有消防设计内容的改建装修工程,则无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3.根据《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我市于2025年10月13日起对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一般项目可实行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对《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的通知》有关“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的装修工程可以不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于我市实行告知承诺制之日起停止执行。如有疑问,请联系市住建局消防管理科,联系电话:0769-2267991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