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系统运行规则

规则类别

规则名称

规则详细描述

规则依据

加分规则

获奖加分

由相关部门根据申报在系统中录入获奖信息,加分生效并同步于东莞建设网公示。

加分有效期由加分标准设定,最长3年,最短1年;加分有效期过期后,加分自动失效,并取消公示。

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

业务加分

施工、监理企业:
分值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合同价款(万元)”按施工企业每200万元1分(监理企业每5万元1分)的标准进行加分(取小数点后2位);

加分有效期设置为:

从2011年8月1日后,新办理的业务登记,以网上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承接业务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发出日期)"为加分有效期限起始日期。以该事项通过办结之日起加分。

合同工期少于两年的,加分有效期保留至确认该工程业绩止,最长不超过2年。

合同工期大于两年的,加分的有效期限至网上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承接业务基本情况-计划完工日期。

对已办理好中标业务加分或承接业务加分后,企业申请办理调整《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中的"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发出日期)"或"计划完工日期"或"合同价款"的,对延长(缩短)"日期"或调增(减少)"合同价款"的,综合管理系统系统一律不再调整其加分有效期限或加分。

《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

关于完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加分措施的补充通知(东建市〔2011〕63号);

关于明确施工、监理企业业务加分有效期起始计算方式的通知(东建市〔2011〕71号);

业绩加分

施工、监理企业:

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合同价款(万元)”按施工企业每200万元1分(监理企业每5万元1分)的标准进行加分(取小数点后2位);加分有效期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业绩情况-办理日期”起保留1年。

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

扣分规则

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扣分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发出的《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系统中选择对应的标准进行扣分,信息录入后扣分生效并同步于东莞建设网公示。

行政处罚扣分公示期限为3年,日常行为扣分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过后,扣分将自动失效,并取消公示。

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修订)>的通知(东建〔2011〕4号)

信用手册暂停、撤销规则

信用手册有效期限过期处理规则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手册在资质有效期限到期后自动暂停。

企业需办理信用信息档案变更业务,变更通过后,如无其它暂停或撤销原因,信用信息档案自动恢复可用状态。

相关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