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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6-0030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4-30
名称: 关于《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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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3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助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人才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并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3年9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在大城市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城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解决好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要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封闭管理等具体办法,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7章31条,包括总则、建设筹集、申请轮候、配售管理、售后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筹建标准。新建项目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等原则设计,结构布局应紧凑规整,户型设计、小区公共配套主要考虑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建筑面积以 90 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 平方米,实行全装修现房销售。

  (二)关于申购条件。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如有)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年满2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每人只能购买一套。保障对象主要分为以下3类,具体如下:

  1.本市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前1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二是申请人申购时在本市连续工作(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等情形认定)6个月以上;三是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

  2.人才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前1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二是申请人申购时在本市连续工作(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等情形认定)6个月以上;三是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理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且在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

  3.稳定就业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前1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二是申请人申购时在本市连续工作(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等情形认定)6个月以上;三是在本市工作累计满5年。

  (三)关于定价规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计价,配售均价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销售管理成本、相关税费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测算,并结合工薪收入群体支付能力、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配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配售规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基本条件配售,也可以分阶段配售。实行分阶段配售的,各阶段具体配售条件主要以购房人在莞工作的年限以及学历、职称、技能等条件进行划分,阶段划分不超过三个,第三阶段按基本条件进行配售。

  (五)关于售后管理。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三是不动产权利人纳入跟踪监管,如获批建设农民安居房、分配拆迁安置房等情形的,应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四是不动产权利人因继承(受遗赠)、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应当向专营机构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五是因继承(受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形需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原权利人配偶)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除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持有满3年才可以申请回购。

  (六)关于回购参考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根据购买价格、房屋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按以下公式确定:回购价格=住房购买价格×(1-1%×房屋交付使用年限)其中,交付使用年限从房屋首次交付次月起按年计算,年折旧率为1%;满半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算折旧。房屋不动产权利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七)关于回购及再配售。专营机构负责将拟回购房源信息、再配售价格等推送给轮候对象,轮候次序靠前的轮候对象可优先购买。轮候对象均无购买意向的,不动产权利人可自行面向社会挂牌出售,意向购买人员应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由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纳入轮候库,交易价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回购价格计算规则确定。回购房源自面向社会挂牌出售满1年仍无人购买的,由专营机构予以回购。

  (八)关于过渡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因购买商品住房、获批建设农民安居房、分配拆迁安置房等情况需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相关房源尚未达到交付标准的,可向专营机构申请按照市场租金租住该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租赁期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534/post_4534639.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