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物业管理立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制度,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促进物业小区和谐稳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明确各方责任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要求镇街(园区)在接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答复业主,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同时,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具体工作,形成了“镇街主导、村居协助、业主参与”的三级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业主大会成立过程规范有序。
二、细化筹备组成立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规定对筹备组的产生机制进行了细化完善。一是明确筹备组成员人数根据小区建筑总面积、业主总人数等因素确定为7至15人的单数;二是规范了业主代表的推荐程序,要求推荐时说明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每个业主只能推荐一名代表;三是完善了公示和异议处理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提出异议的,镇街(园区)应当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作为确定人选的考虑因素;四是明确了建设单位不参与筹备组的处理方式,规定建设单位存在注销等情形或未及时回复的,视为放弃参加,但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三、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保障业主参与权
本次修订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各项程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筹备组在成立后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明确了筹备组的各项职责,包括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拟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等。特别规定了会议议题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核查后书面回复。同时,要求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确保业主充分知情和参与。
四、完善投票表决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
修订后的规定对投票表决机制进行了多方面完善。一是明确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包括电子投票;二是细化了委托投票程序,要求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业主房产、身份证明资料;三是完善了邮寄投票的认定标准,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四是设置了监票、计票、唱票等监督机制,要求邀请不少于三名业主担任监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确保投票过程公开透明。
五、加强委员资格审查,规范委员行为
本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审查和行为规范。一方面,完善了委员候选人产生机制,筹备组对候选人资格进行核查,并将候选人名单公示不少于7日,业主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明确了委员的禁止行为,包括泄露业主资料、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等情形,并规定了委员职务终止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委员能够正当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六、优化备案和档案管理,提升工作规范性
修订后的规定对业主委员会备案和档案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新规定延续原规定要求业主委员会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财务文件等档案,并规定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档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确保了工作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七、明确电子投票规则,推动数字化运作
本次修订新增了电子投票的相关规定,明确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按照《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规则》(东住建规〔2025〕9号)相关规定实施。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程序,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新规定计划自2026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12日。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86/post_4486229.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