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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5-0089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东莞市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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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6  浏览次数:-

  为加强全市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完善风险排查整治与责任倒查机制,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以下简称《纳管办法》)。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小型建设工程、居民家庭装修等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活动日益增多,一直是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高发领域。亟须通过完善监管制度,通过构建一套适应其特点的“告知登记+巡查执法+主体责任”纳管机制,来对我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是提升城市运行安全水平和精细化管理效能的关键举措。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关于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纳管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核心内容是建立“全覆盖、明责任、强监管、重共治”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新机制。

  (一)明确纳管范围,实现“应管尽管”

  《纳管办法》清晰界定了哪些活动需要纳入管理:

  限额以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如小型房屋修建、市政维修、水利交通小型项目等)。

  特别提醒:对于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等6类情形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将实施更严格的监管。

  (二)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纳管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建单位、部门及属地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登记,督促落实安全措施,不得违法发包或要求违规作业。安全责任不因外包而转移。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持证上岗,编制安全方案,进行安全交底,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规范现场作业,并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是基层“前哨”。负责开工登记核查、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和报告,是联动机制的重要一环。

  政府部门/镇街(园区):负有监管和指导职责。市级部门负责定规则、强指导;镇街(园区)负属地主责,建机制、抓巡查、促整改;村(社区)负责吹哨、报告,形成监管合力。

  (三)简化登记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开工登记: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到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或镇街(园区)服务点进行开工登记,报告项目基本信息。开工登记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鼓励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受理开工登记。注意开工登记不是行政许可,目的是纳入监管范围,接受安全告知。高风险项目开工登记需由镇街部门直接受理。

  安全巡查:登记后,巡查人员会依据工作指引上门检查,重点查看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属于禁止行为(如擅自变动承重结构)等。

  执法处置:对未登记擅自施工、超范围作业、拒不整改隐患、从事违法建设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实现闭环管理。

  完工登记:项目结束后办理注销,并填报建筑废弃物处置信息,形成管理闭环。

  (四)突出高风险作业,实施重点管控

  对涉及动火、有限空间、拆除、吊装、变动承重结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材料场所、新建、扩建等高风险的作业,《纳管办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必须由专业资质企业施工、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并经审批、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设置专人监护等,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81/post_4481645.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