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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5-0034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5-28
名称: 关于开展东莞市已建房屋建筑消防审验问题和结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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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东莞市已建房屋建筑消防审验问题和结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企业)、广大市民: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建筑消防审验问题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排查目的

  本次排查是落实省、市“隐患排查治理年”“质量管理年”工作部署,通过排查掌握全市范围已建房屋建筑消防和结构安全状况,为后续已建房屋建筑消防审验问题和结构安全分类治理提供数据支撑,为安全隐患治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排查范围

  全市辖区范围内各类已建房屋建筑,但国家另有规定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房、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不在本次排查范围。

  三、排查时间

  2025年6月至12月。

  四、排查方式

  由属地镇街(园区)统筹,组织辖区网格员、专职安全员、巡查员等基层巡查力量共同开展排查工作。各镇街(园区)可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或聘请专家等方式开展排查工作,保障排查的质量和专业性。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摸清已建房屋建筑消防审验和结构安全状况。

  五、排查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依法对房屋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主动对房屋建筑进行全面自查,督促房屋使用人全力配合排查人员如实提供排查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提前准备所需证照材料。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要收集、整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审核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房屋竣工验收凭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证照材料,争取一次性完成排查,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包括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等)履行。

  (三)实事求是,如实登记。本次已建房屋建筑排查登记,将与后续分类治理工作密切相关,如因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排查登记信息失实,所造成后果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承担。对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有关问题可向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特此公告。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