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防雷由气象部门许可的工程除外)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切实做好我市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7〕5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等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指引》,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制定防雷工程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和检测要求,适时通知检测单位进场检测。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检测。
四、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须为本检测单位人员,且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并通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
五、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单位应按照《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检测。检测单位根据检测方案结合施工进度进行检测,每次检测完成后应按时出具检测意见;防雷装置检测全部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出现不合格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报告住建部门。
六、检测报告格式可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样式和检测标识的通知》(粤防雷函〔2021〕89号)有关要求。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通过气象部门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设立的检测报告登记事项,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七、住建部门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及时推送给气象部门,由气象部门依法处理;气象部门加强检测单位监管,建立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定期组织检测质量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2日。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最新规范、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指引.docx
东莞市气象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