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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4-0047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8-27
名称: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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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

刘铮(女,身份证号码:422426********3663,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傍海小区*幢*房):

  你作为申请人申请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2020年8月15日租住雅园新村15栋*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欠费记录,你已累计拖欠18个月以上租金。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东建住保〔2024〕103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东建住保〔2024〕103号).pdf

  联系人:住房保障科

  电  话:22630618

  地  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路段283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7日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