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屋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确保维修资金按政策及时足额交存,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第165号令)、《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4〕1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买受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在合同备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确保买受人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将不予通过合同备案。
二、未按国家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三、对将房屋交付给未按国家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买受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第165号令)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经办人:市维修资金中心 朱小林,联系电话:26389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