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21〕1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促进企业优质配置和地缘资源交流融合,开展优势技术和服务能力互补合作,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我市培优扶强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我市建筑行业,现将联合体投标试点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轨道交通、管网管廊、市政路桥和给排水等线状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有关标准与要求
(一)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的规定,合理设置评标办法,不得抬高评标标准,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为保证充分竞争,招标人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开展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应按招标文件规定;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的,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协调机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依法向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管理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联合体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对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履约管理,做好履约评价。同时,各建设单位应自觉加强总结和提炼试点工作经验,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