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0-0039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10-30
名称: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20〕24号)
文号: 东建质安〔2020〕24号 发布日期: 2020-10-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20〕24号)

发布日期:2020-10-3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地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强化建筑工地移动源达标排放监管,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提升,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大气办〔2020〕29号)、《关于开展2020年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东大气办〔2020〕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含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轨道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供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适用本通知。

  泥头车是指在建筑工地内装卸建筑垃圾、运输砂石等散装物料的重型自卸货车(包含三轴、四轴自卸货车,六轴牵引半挂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建筑工地现场实施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等。

  二、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按规定落实建筑工地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主体责任,对进场车辆、机械加强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负业主监管责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责任。

  2.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泥头车全密闭运输和智能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城管委〔2020〕7号)要求落实泥头车管理职责。

  3.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落实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职责,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使用符合要求的泥头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监理企业落实监理职责。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负主体责任,制定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或相关方案,按本通知要求明确车辆、机械排放检验要求,严格准入条件,建立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

  2.对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入场查验,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排放检验,并检验合格。

  3.督促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权属单位或个人定期对车辆、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符合排放标准。

  4.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泥头车全密闭运输和智能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城管委〔2020〕7号)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泥头车。

  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权属单位或个人按要求申报登记编码,并将环保登记号码喷涂在机械外部显著位置,将环保登记二维码张贴在驾驶室不遮挡视线的位置。

  6.按要求使用“东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系统移动APP”进行场地备案,并使用“进出登记”功能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进出管理。

  7.严格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东府〔2020〕60号)要求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8.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情况,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权属单位或个人使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和建立台账。

  9.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强行施工的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的查验结果进行审查,禁止未按要求进行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3.加强对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立即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4.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发票和台账的检查,禁止相关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械用油。

  5.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排放检验要求

  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须持有6个月内排放检验合格的标志或报告方可进入建筑工地运输或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产权单位或个人每6个月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机械进行排放检验,泥头车排放检验原则上应委托我市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标志或报告(复印件)存入施工总承包单位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备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械应进行整改,重新检验合格后方能在建筑工地作业,整改后仍检验不合格的应退场处理。(我市泥头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

  四、监督管理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排查工地内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责令未按要求落实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职责的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或停止施工,责令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或退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泥头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单位。

  市属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园区、镇街(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督导抽查工作。

  附件:1.东莞市泥头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docx

          2.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名单.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供电局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