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29909/2018-03755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8-08-02
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建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和样板房设置要求的通知
文号: 东建质安〔2018〕175号 发布日期: 2018-08-0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建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和样板房设置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2  浏览次数:-
( )

各园区、镇街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商品房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在建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和样板房设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利用在建工程设置售楼处

严禁建设单位利用在建商铺、会所、幼儿园及其他在建工程设置售楼处。如需设置售楼处,应在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装修和使用,使用中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作为售楼处使用的,我局将按规定签发监督文书并对建设单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样板房设置

(一)建设单位如需提供样板房供购房者参观,宜在在建工地以外设置。在在建工地内设置样板房的,应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参观者人身安全。

(二)样板房开放前,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等有关要求搭设参观样板房专用安全通道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样板房参观专用安全通道搭设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搭设完成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样板房参观专用安全通道必须从进入工地大门后开始设置,且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坠落半径要求。样板房参观专用安全通道必须设置为全封闭,采用坚实的材料与施工区实行隔离,通道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和导向指引。通道地面应平整、出入通畅,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楼梯、扶手、栏杆等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样板房参观专用安全通道入口处应设置危险源警示及有关安全防护警示标志。

4.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对样板房参观专用安全通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建设单位应制定好参观路线,并明确样板房开放时间,进入现场参观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开放期间,吊臂回转范围覆盖样板房参观专用安全通道的起重机械一律停止使用;坠落半径覆盖样板房参观专用安全通道的,应停止一切上层作业。

三、其它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查,并按要求整改落实。为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分类处理,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的原则,201810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利用在建工程设置售楼处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现状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自2018101日起,首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严禁利用在建工程设置售楼处,我局将对售楼处、样板房及专用安全通道的设置和使用开展日常性检查,发现违规作业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对项目进行全面停工,同时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行政处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82

 

(经办人:质监站 陈剑海,联系方式:2332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