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市房地产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要求,我市自1998年起在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以下简称“两书”),制定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样本,由开发企业参照样本自行印制,发放给购房人。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些新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对《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两书”内容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版《东莞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东莞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规划建设办要认真落实《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向购房人提供新版“两书”,加强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减少工程质量纠纷。
二、2010年1月1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现售备案时,须向市建设局提供新版“两书”样板(一式两份)审查备案。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两书”样板加盖市建设局备案章,由市建设局存档一份,开发企业取回一份在销售现场公示。
开发企业可以从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上下载新版“两书”后自行印刷,也可从市房地产业协会统一购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两书”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相关法规详见“两书”附件)。
三、2010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的项目,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人提供新版“两书”。购房人可在东莞建设网上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两书”版本和内容是否符合我市和国家的强制条款要求。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东莞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否则,将按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新版《东莞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doc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