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2004〕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建筑市场,加快历史遗留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现对已具备国土、规划批准文件的历史遗留违章公共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 处理范围:
已办理国土、规划手续并已在工程所在地违章清查办登记的历史遗留违章建筑项目(即2001年10月16日以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兴建的各类公共建筑)。
二、 处理程序:
(一)上述违章建筑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镇(区)清理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办公室领取违章建筑处理呈批表,并填表上报。
(二)镇(区)清理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办公室对呈报表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违章建筑清查办公室。
(三)市违章清查办按违章类型发处理通知:
1、存在以下违章情形的已建成使用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必须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
(1)无证设计,无证施工;
(2)无质量监督(1992至2001年10月16日建成的工程项目);
(3)未经批准擅自加层或改变建筑结构;
(4)出现明显质量安全隐患。
经检测鉴定可安全使用的或经检测鉴定须进行加固补强的,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对违章公共建筑的检测鉴定报告送市建设局备案。由业主按市镇两级管理范围,提交已备案的检测鉴定报告到工程所在地镇(区)规划建设办、市质量监督站。收到检测鉴定报告后,市质量监督站或镇(区)质监小组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检查无发现有质量隐患的或已完成加固补强的,且经加固补强后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市质量监督站或镇(区)质监小组可出具检查报告(见附件)。如经鉴定为危房,须上报市建设局组织复核,如复核结果确为危房,加固补强投入过大已无意义的,作拆除处理。
2、如属有证设计,有证施工,已办质量监督手续的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镇(区)规划建设办和质监部门到现场检查,无发现有质量隐患的,出具检查报告。
(四)经上述处理后,违章建筑兴建人或建设单位持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检查报告,到市清查办确认,领取“已处理确认书”。
三、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经上述处理后,业主或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到市房产局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一)《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违章建筑行为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证》;
(五)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已经市建设局备案的《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六)市违章清查办出具的《违章建筑已处理确认书》;
(七)属生产经营性的违章建筑,还必须出具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八)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九)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 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工程检查报告
东莞市建设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东莞市清理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注:《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送建设局总工室,联系电话:2671665)
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工程检查报告 编号:WZ 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工程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所属镇区: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 ||||||||||||||||||||||||||||||||||||||||||||||||||||||||||||||||||||||||||||||||||
工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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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查内容
检查结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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