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自2004年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以来,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我局对旧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就使用新版《项目手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重要资料。《项目手册》的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核验、以及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出具《项目手册》。
二、凡是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5日内,凭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网上下载填报《项目手册》,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各中心镇规划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手册》的填报、验核工作。
开发企业可以从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上下载新版《项目手册》。《项目手册》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各持有一份。开发企业可自行装订《项目手册》,装订方式应便于往手册内增加、替换备案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记录开发项目的建设及经营情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情况、项目建设(含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进度、项目预(现)售、项目转让等情况,并如实记录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审批、核准、奖惩等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情况和企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在《项目手册》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应当在15日内持相关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各中心镇规划建设局)核验。核验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核验情况记录在所持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复印留存。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转让后,应当将转让事宜详细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各中心镇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项目手册》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变更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于每年1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各中心镇街规划建设局)备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核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在项目手册中注明。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项目手册》制度及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中心镇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并建立每季度定期对各中心镇规划建设局执行《项目手册》档案进行检查制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新版的《项目手册》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使用。2011年12月1日后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首次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需使用新版《项目手册》,已使用旧版《项目手册》的项目如需继续办理手册备案相关业务的,应下载填写新版《项目手册》内的相应表格。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要认真落实《项目手册》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及时填报和定期核验,加强对《项目手册》使用的管理。
附件:新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