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施工(含电梯安装)、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在建工程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电梯安装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在建工程电梯安装施工有关活动及对电梯安装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通知。
二、在建工程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镇街(园区)建设管理部门依照本通知,负责辖区内在建工程电梯安装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在建工程电梯安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电梯安装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电梯安装施工安全,依法承担电梯安装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电梯安装单位对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各方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四、实行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条款)备案制度。
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落实电梯安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电梯安装企业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条款。
五、在建工程电梯安装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登记,并取得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书。
六、实行电梯安装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备案制度。所有在建工程进行电梯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将电梯安装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与电梯安装单位签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电梯安装方案、电梯安装维修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资料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进场作业。备案的具体资料要求、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开。
七、实行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电梯作为整体工程的分部工程,要与整个工程一起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电梯分部工程的有关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具体要求、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开。
八、在建工程电梯安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并全力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九、各镇街(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应把在建工程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纳入重点监控范畴,加强对在建工程电梯安装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以及电梯安装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市、镇街(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在建工程新安装和正在进行的电梯安装工程均须按要求办理(补办)备案手续,工程建设各方均须按本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6月23日起施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