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发展。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指导保障性住房配售和配租,做好市级财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干部职工住房津贴工作,负责核准住房差额津贴的资格工作。监督房改房售房款的使用,以及房改政策执行等情况。
(二)负责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监管工作,牵头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含项目转让)。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责。
(三)负责拟订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园区、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全国和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组织开展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工作,对违法出租行为进行处罚。统筹全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指导各园区、镇(街道)开展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房屋租赁登记的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缴和使用监管。拟订房屋相关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市公房使用和经营管理以及私(侨)房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有关职责。
(四)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危房整治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拟订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政策措施。
(五)负责指导与住建职能相关的城市建设工作,协助拟订城乡建设相关规划、政策。负责组织推进城市体检工作,指导镇街体检及专项体检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六)负责指导村镇建设,参与村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提升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农民安居房建设相关政策。统筹推进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指导项目策划及实施。
(七)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管理核准,监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和工程担保、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建筑市场检查,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企业在莞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负责建设行业个人执业人员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履约纠纷和劳资纠纷协调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负责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九)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承接住建监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十)组织拟定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建设领域标准化。负责本行业数据标准制定和数据中心建设,促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十一)组织、协调建筑业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协调、开展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关培训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有关学会、协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评选工作。
(十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在工程中使用的管理。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化、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范、规程的使用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质量的管理。负责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负责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实施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设计、施工中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违法行为。
(十四)指导、协调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