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制定内容
《实施细则》分六章共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目的,即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明确市、镇两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电梯办”),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其中,市电梯办负责专项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属地电梯办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公示、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等工作,属地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一是使用范围:我市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成时间10年及以上且楼层6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按《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二是补助标准: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给予补助不少于1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属地园区、镇(街)财政补助不少于5万元。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拨付。按《管理办法》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由业主委托申请人(1名业主代表或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向属地电梯办申请,属地电梯办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组织信息公示7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属地财政先行垫付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将市、镇两级应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属地电梯办每年定期向市电梯办报送上年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市电梯办审核无误后按程序申报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程序请款并拨付至属地财政分局。
第五章监督管理。各园区、镇(街)对属地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工作的实施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补助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www.dg.gov.cn/gkmlpt/content/2/2986/post_2986112.html#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