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19〕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等有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细化信用档案的限制状态
我局将在现行企业信用限制状态“限制投标”和“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两种状态类别基础上分别增加“应当限制”和“可以限制”两种程度类别,即今后企业信用限制状态由“状态类别”和“程度类别”组成。对于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有上位法明确应当取消投标资格或承接工程的,列入“应当限制”范围;对于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依据信用管理等措施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不良行为情形,列入“可以限制”范围。
二、落实施工项目“投标失信黑名单”制度
根据《通知》的第八条第(六)款,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 6 个月内有三起以下情况,视为投标失信行为,将被列入我局设立的投标失信黑名单。
(一)参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投标填报的量化因素情况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真实情况不符;
(二)企业业绩、项目班子人员信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
(三)投标人的投标承诺条款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真实情况不符;
投标失信黑名单内的企业信用限制状态将被定义为“限制投标”,其程度类别为“可以限制”。
三、有关说明
(一)上述三种情况的判定根据不同的中标方式由不同的主体确认,简易招标法的由招标人判定并于开标记录中说明;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由评标专家判定并于评标报告中说明。投标人应及时登录交易系统查看开标一览表或查阅公示的评标报告,如有异议,应当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东建市〔2019〕63号)处理。
(二)我局企业信用档案状态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库的数据对接将按《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东建市〔2016〕3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被列入“应当限制”程度类别的企业,其投标行为将予以限制;对于被列入“可以限制”程度类别的企业,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
(三)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