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五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电子招标项目,自2019年5月15日发布的房建市政施工项目电子招标文件应执行上述条款,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电子签名确认。请各房建市政工程电子招标项目投标人提前准备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个人证书。
二、对于非电子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监理项目为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名确认。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5日
(经办人:招标办 张华,联系电话:2267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