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局于2010年9月1日发出《关于我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0〕25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差异化管理,经过近3年来的实施,对预售款使用监管、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起到积极作用。为保障预售商品房按约定期限交付购房人使用,进一步优化差异化管理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对原东建房〔2010〕25号文进行修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款实施差异化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的资质等级、诚信守法、在莞经营等情况,设定A、B、C三个监管等级。
(一)A级(信誉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A级监管。
1、本市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或由本市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主要股东(占50%以上股份)成立的项目公司(母公司同意担保的);
2、近两年,未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3、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二)B级(常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B级监管。
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含暂定资质)的;
2、近两年,未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3、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三)C级(特别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或降为C级监管。
1、发生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预售款的;
2、不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解决有关质量、经营投诉纠纷的;
3、发生因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或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楼;
A级(包括项目公司,及同意担保的母公司)、B级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因项目公司被降低监管等级的,母公司及其担保的其他项目公司将全部降为同一监管等级。
二、实行预售款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为进一步完善预售款监管机制,确保预售款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人必须按照规定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一)预售款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度按不同监管等级和监管账户所监管楼宇的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比例预留;其中:
A级按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10%预留;
B级按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20%预留;
C级监管的企业不实行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实行“凭已支出用途、后付预售款”的监管模式。
(二)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其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度均按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5%或不超过3000万元预留,直至预售款专用帐户解除监管。
当预留保证金额度≥3000万元≥该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的未完施工工程量的,预售人提交书面情况证明“预留保证金额度(3000万元)≥该项目未完施工工程量”,则不再按“该项目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增加而增加保证金额度。
(三)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部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其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度可按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楼宇的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计算;保证金额度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仍按全部楼宇的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计算。
三、预售人必须确保预售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按规定预售款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后,预售人根据建设进度和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我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使用预售款。
(一)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项目配套建设费用,及国家、省、市规定的税费等;
(二)预售人应按已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不得挪作他用。
属监管账户所监管的楼宇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其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度已按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5%或不超过3000万元预留,将直接同意企业申请使用预售款。
(三)为保障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A级、B级监管的企业在提取的预售款不能满足支付工程款的,可使用“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支付预售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证一致)工程进度款和税费(收款单位必须为征税(费)部门)。使用“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度不得大于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5%。
(四)预售人在保障预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不拖欠总承包施工进度款并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按规定预售款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后,凭监管账户所监管楼宇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相关资料可申请使用预售款支付预售项目前期投入的建设费用;
(五)C级监管的企业,仅可使用预售款支付已支出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和税费。申请使用预售款时须向我局提交已支付施工进度款(税费)的收款凭证。
四、预售款申请方式及办结时限。
(一)企业申请资料统一报市住建局受理,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份)报镇街住建局(城建办),市镇二级平行办理。
(二)办结时限,均以市住建局正式受理后, A级企业为3个工作日办结时限,B级、C级为5个工作日办结时限。
(三)属地规划建设办(局)应对B级、C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提出审查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住建局;属地镇街住建局(办)对A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有不同意见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市住建局。
五、已达到A级监管条件,其上一年度全年销售金额达到5亿元或以上(包括占50%以上股份的开发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销售金额)的企业,其预售款预留工程建设保证金额度可按照已售商品房销售总额的5%预留;同时,我局也将进一步减化企业的申请资料。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将暂停审核使用预售款申请:
(一)经质量监督机构确定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开发企业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引发工程合同纠纷、工人工资纠纷,造成已售商品房施工工期延误、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本通知发出后,开发企业对照本《通知》规定需升级的,可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我局提交核定监管等级申请。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建房〔2010〕25号从颁布之日起废止。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