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工期拖延等问题较为突出。现结合我局2010年下发的《关于促进施工合同履约、减少合同纠纷措施的通知》(东建市〔2010〕4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合同履约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合同,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以规范合同表述形式。
二、完善施工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增加以下约定:
(一)关于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工程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约定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将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工程款按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二)关于分阶段初步结算的约定
为全面掌握项目实际施工进度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以便在发生合同纠纷时能更好更快地加以解决,工程项目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完成基础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
第二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完成主体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建工程全部完成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以上各个阶段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阶段初步结算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包含多个单体工程且进度不一致的,按单体工程或进度相仿的两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分阶段填写《工程阶段初步结算报告》。市政建筑工程分段施工的,按施工段分阶段填写《工程阶段初步结算报告》。工程已竣工但暂无法正常竣工验收的,可先行填报第三阶段《工程阶段初步结算报告》,并在报告中作出说明。《工程阶段初步结算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到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合同履约、工资纠纷受理办公室。
三、 从2013年6月1日起,凡未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或未按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增加以上条款的,我局将不予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四、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发生合同履约争议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以经公证处公证的备案合同作为协调依据。
五、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包括增加工程)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我局将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经约谈,建设单位仍未在限期内支付拖欠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我局将不办理其下一工程项目相关事项,并把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向社会公示。
施工单位存在不履约行为的,我局将暂停其《信用管理手册》 的使用。暂停使用期间,不受理该企业相关事项,企业不得在莞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六、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的项目负责,除对监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外,还应对监理项目的合同履约、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要求上报工程监理报告。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