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消除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东建质安〔2010〕82号)的要求,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分部验收前外墙淋水试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6号),对外墙淋水试验及饰面砖粘贴强度进行监督及检测。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取得一定的效果,工程各方重视程度明显加强。但是,在实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部分工程外脚手架拆除过早,导致相关试验或检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对后续处理工作造成困难。为严格贯彻通知要求,确保试验和检测工作按质按量完成,现就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拆除条件作以下规定:
一、淋水试验及检测申报。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报告工程进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进行住宅工程外墙淋水试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申报外墙饰面砖实体粘结强度检测。
二、外脚手架拆除条件。住宅工程外墙淋水试验完成并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外墙饰面砖实体抗拉拔检测完成且检测合格,其他工程外墙饰面砖实体抗拉拔检测完成且检测合格,施工单位方可拆除外脚手架,并应留取相关图像和文字资料。
对住宅工程未进行外墙淋水试验或外墙淋水试验未通过质量监督检查、未进行外墙饰面砖实体抗拉拔检测或外墙饰面砖实体抗拉拔检测不合格,其他工程未进行外墙饰面砖实体抗拉拔检测或外墙饰面砖实体抗拉拔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拆除外脚手架。凡擅自拆除外脚手架,对工程淋水试验、外墙饰面砖抗拉拔检测及不合格处理造成影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问题处理措施。住宅工程外墙淋水试验或外墙饰面砖实体抗拉拔检测不合格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及时按《关于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分部验收前外墙淋水试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6号)进行处理,并出具具体处理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处理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留取相应的图像及处理验收资料。处理完成且经重新试验或检测合格,并通过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的,外脚手架方可进入正常拆除程序。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