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我局决定从即日起修改并增加部分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表。
特此通知。
附件: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修改)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