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有效减少预售商品房销售行为不规范的投诉,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等规定,我局对原《东莞市商品房销售方案》进行调整并制定新版《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样式)(以下简称《预售方案》)。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已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提交的《销售方案》无需重新办理。原东建房〔2010〕16号、东建房〔2011〕7号)同时废止。
(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新版《预售方案》(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预售方案》经加盖市住建局备案章后,退回开发企业一份,用于销售现场公示,供购房人查阅。公示方式和要求详见东建房〔2010〕11号《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