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基坑和人工挖孔桩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基坑工程报建管理程序
为方便企业办事,加快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我局在2012年8月就开始实施对基坑工程单独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做法,建设单位可按要求先行办理基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为项目落地建设节省了时间。但近期仍有不少基坑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就违法施工,对违法施工的基坑工程,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对建设、施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施工、监理企业实施信用扣分,并报请省住建厅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对违章施工的基坑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基坑工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2〕19号)进行安全性评估及检测程序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调整深基坑、人工挖孔桩工程专家论证审查范围
为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要求,对深基坑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专家论证审查范围进行调整:
(一)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审查范围调整为“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人工挖孔桩专家论证审查范围调整为“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以上审查范围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局原有规定条文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余仍参照原规定执行。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