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施工、监理单位,各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安装单位:
2012年9月13日13时许,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景园还建楼工程C区7-1楼建筑工地,一台SCD200/200型施工升降机的一侧机笼升至约100米处时发生坠落,造成机笼内的19名作业人员死亡。为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和《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现场安装使用达到最大独立高度时;
2、现场安装使用完成第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
3、现场安装使用最后一次附着时;
4、距上一次检验检测期限满一年时;
5、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6、经过改造或大修后;
7、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8、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督促产权单位及时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要认真对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659号)和《关于限制使用超年限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48号)等要求,立即对本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检查,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必须予以报废;对已在我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必须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注销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存在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形或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的,应立即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省动态管理办法和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不良行为扣分,并依法提请市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三、原《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22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