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的精神,为有效防范、严厉打击企业的各种虚假行为、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将建筑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施工企业).xls
2.《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xls
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xls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