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理企业:
为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照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决定对本市和外市监理企业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明确在莞登记备案程序、监理人员在莞从业条件和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企业在莞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联系方式和电话,固定的企业在莞管理机构人员。
监理企业在莞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做到承揽的工程项目所需资质与在莞登记的资质等级相符,现场项目监理人员与在莞登记的人员相符。
二、监理企业在莞监理人员的从业条件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任职基本条件》(见附件1)规定;监理企业在莞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岗位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见附件2)规定。
监理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名单,填写《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中的《承接业务记录表》,随合同备案一并提交市建设局审查。
三、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本市、市外监理企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本市监理企业和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监理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可登录“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重新填写《信用管理手册-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确定岗位配置(配置要求详见“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并打印一份加盖公司公章后,于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市建设局。
(二)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4)应在莞设立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分支机构银行开户证明、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资料,并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重新填写《信用管理手册-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确定岗位配置(配置要求详见“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打印一份加盖公司公章后一并提交市建设局。有关资料应在2008年7月11日前提交,经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另行安排现场核查时间;否则,将取消《信用管理手册》。
四、对已受理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本市、市外监理企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已进行办公场所核查的监理企业,应按《市外第三批监理企业办公现场核查结果公示》(名单和核查意见详见附件5)中处理方式办理。对经核查符合要求的,有关补充资料应在2008年7月11日前提交市建设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网上发出申领《信用管理手册》的通知。对提交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其办公地址与现场核查不一致的,我局将另行安排办公场所核查。
(二)对未进行企业办公场所核查的监理企业,应按“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工程监理企业登记指南”的要求及《本市、市外第四批监理企业资料审查结果公示》(名单和审查意见详见附件6)补充相关资料,并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重新填写《信用管理手册》后,重新提交相关办理资料。
五、在莞从业的监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由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的“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监理企业在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时,应提交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六、监理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手册制度的时间由原2008年5月1日改为2008年8月1日。在2008年8月1日前向市建设局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应按“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指南”办理,并提交相关资料。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点击下载)
2.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点击下载)
3.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本市监理企业和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监理企业名单(点击下载)
4.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监理企业名单(点击下载)
5.市外第三批监理企业办公现场核查结果公示(点击下载)
6.本市、市外第四批监理企业资料审查结果公示(点击下载)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