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建设用砂货源相对紧缺,为防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用砂,特别是使用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仍不符合标准的海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依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用砂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83号)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用砂管理作以下要求: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工程建设用砂的监督管理,把建设用砂管理进一步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设用砂的抽查力度。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用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14684)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以及有关规定,不符合标准的建设用砂一律不得用于建设工程特别是混凝土结构工程。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设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验。进入生产场地的建设用砂,应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确保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应建立建设用砂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及时将用砂情况通过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共网站(http://www. dgjsjd.net)进行备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应配备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的人员及设备,对进货的每一批砂拌制的每一种等级的混凝土,必须进行至少一次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建设用砂的质量监控,要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抽样方法对建设用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做到“先检验,后使用”。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建设用砂,应及时予以制止。
检测单位的检验必须包括砂氯离子含量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发现氯离子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用砂和混凝土,要及时通过监督检测系统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施工企业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时,应明确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向施工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应附有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须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五、凡使用经处理的建设用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将进货渠道及建设用砂的处理过程书面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详见附表1。
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抽查和巡查的力度。及时将建设用砂的抽查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发现使用不合格建设用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实施,原有规定《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东建〔2007〕22号)自行作废。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用砂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83号).pdf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