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
2007年以来,为保证新开工项目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局依法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个别建设单位和企业,不重视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甚至不报批初步设计,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事后又要求我局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不利于正确引导项目依法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我局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加强设计质量监管,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设计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从2009年3月15日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对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出具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勘察报告、施工图图纸进行审查。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立项、国土、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只有在取得我局核发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及加盖我局“初步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图章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施工图图纸送审图机构审查。对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先行将施工图纸送审查机构审查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第74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在项目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5天后,审图机构方可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我局备案,彻底杜绝目前个别审图机构存在的重效益、轻质量,重时限、轻把关的现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明知项目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仍先行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或以出具“技术审查合格报告”等变相形式的报告代替审查合格书的,一经查实,我局3个月内不接受该审图机构的任何项目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外公示。
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逾越各职能部门审批权限等造成的阻碍工程进度等不良后果,一概由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和企业自行负责,市建设局将不予受理其补办手续,并将违规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把好设计质量源头关,强化质量监管,预防减少质量通病
根据《2009年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我局将今年定为“减少质量通病年”,我们将实行审查与教育、审查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严格依法强化设计质量监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并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版)中的编制深度要求。
我局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初步设计审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深度不足(如缺少节能专篇等)、未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等不良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东建〔2008〕6号)对勘察、设计企业扣分,并根据企业的积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招标工程应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C级和不定级的企业不得参加市财政投资工程勘察、设计投标;A级企业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对C级和不定级的企业实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到位情况及其所承接的在建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的质量情况。
审图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并参照加盖我局“初步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图章的初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实名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进行审查。我局将在审图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随机抽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如发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深度不足(如缺少节能专篇等)、未参照《承接业绩登记表》核对实名制等不良行为的,将对该项目不予备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图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同时进行行政处罚,计入企业不良行为对外公示。
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认真进行归纳、总结,我局将定期聘请专家讲座,各企业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带头人必须积极参加学习培训班,通过学习的形式减少设计通病的发生。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原建设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施工图出图行为的通知》(东建函〔2007〕10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建设局
二00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