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条文附后),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坚决依法监管,确保招标工程按期开工和保证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标工程,从2008年11月1日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中标人未在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中标人未在三十五日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在发出中标通知后,在五十日内因中标人未提交相关办理资料,招标人无法向建设局办理合同备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对依照规定取消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应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十六规定“……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点击查看)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