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质监组、生态园办公室: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文书签发行为,统一监督文书格式、签发条件、签发程序、跟踪处理和文书归档做法,制定以下工作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文书格式
(一)本通知所称监督文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工程复工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书》,以及其它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公函等。
(二)市质监站制定监督文书统一式样,并按类别统一编号格式,各单位可按照监督文书统一自行印制,参照附件编号格式进行编号。
(三)监督文书采用无碳复写形式,一式三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二、监督文书签发和跟踪处理
监督文书由监督员、监督室主任(质监组组长)按权限范围进行签发,文书内容保证观点明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加盖签发单位公章,签发单位必须对发出的文书及时跟踪处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
1、签发条件:用于告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质量标准,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违反质量规定行为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签发。
3、跟踪处理:如提出整改要求的,应加注整改期限,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报送监督员,监督员收到《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后视情况是否需要复查,需要复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马上进行跟踪,如确认相关问题未得到任何处理的,可发出《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复查通过的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发现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已造成工程实物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二)《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
1、签发条件: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工程质量已构成实际损害,依相关规定需进行整改的,发出《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至清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整改期间,如质量责任单位确实需要延长整改时间的,须书面说明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明确整改完成时间。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签发,签发前须报告监督室主任(镇街责任监督员报告质监组组长)。
3、跟踪处理: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报送监督员,监督员收到《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在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发现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下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三)《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1、签发条件: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现场质量失控,已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依相关规定需局部停工的,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限期停工整改。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提出,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
3、跟踪处理:《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下发后,监督员应在责令停工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复查质量责任单位是否按要求停工,未停工的上报建设局。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停工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在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质量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应向项目联络员提交《工程复工申请报告》,项目联络员收到《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后报监督室主任,由监督室主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员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质量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视情况报建设局立案调查并提请行政处罚。
镇街质监机构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站的项目联络员,签发程序可参照市质监站要求制定。
(四)《工程复工通知书》
1、签发条件:质量责任单位已按《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向质监机构提交《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并经复查确认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恢复施工,原则上应由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质监机构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2、签发程序:申请复工的工程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
镇街质监机构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站的项目联络员,签发程序可参照市质监站要求制定。
(五)《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
1、签发条件:用于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所执行的验收标准时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填写,竣工验收监督带队人员签发。
3、跟踪处理:一般质量问题整改的,质量责任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可不需到现场复查。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报送项目联络员,收到《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后监督室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员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书》
1、签发条件:分部(子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资料审查时发现质量控制资料存在不齐全、内容不清晰或整理不规范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填写,监督室主任签发。
3、跟踪处理:质量责任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回复书》至项目联络员,监督室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复审并签署意见。
三、监督文书归档制度
监督员应保存所签发监督文书的相关文字、照片或音像等资料,于文书签发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至项目联络员(镇街责任监督员自行保存相关资料);项目联络员(镇街责任监督员)应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归档项目卷宗。
项目联络员(镇街责任监督员)应在监督文书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到监督管理系统。
各监督室应建立本室的监督文书签发台帐,及时记录各类监督文书的签发、跟踪处理情况,并按月对监督文书的签发和跟踪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向办公室上报。办公室根据汇总情况,负责记录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定期上报市建设局。
附件:1.监督文书编号说明(点击下载)
2.监督文书式样(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