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而进行加装专用烟道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此类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的适用范围、执行的建设标准及建设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报批手续的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加装专用烟道的建设活动。本文所称“加装专用烟道”,是指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用建筑材料制成的用于设置向高空输送空气、油烟气等管道的土建竖井,不包括集气罩、净化装置、排风机、排风管等排油烟专用设备。
二、建设标准
加装专用烟道应按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和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防雷安全等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规范标准更新替换的,从其规定。
三、建设程序
申请加装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权属单位或其授权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鼓励建设单位结合本商住楼餐饮服务场地统筹建设专用烟道。
(一)工程规划
加装专用烟道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核实餐饮场所建筑功能、结构,加装专用烟道工程应符合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加装专用烟道工程涉及改变既有建筑功能(房屋用途)、外立面或增加面积的,应征得房屋全部产权人同意并按规定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拟加装专用烟道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建设单位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烟道加装所在楼栋相关权属主体和所在外立面位置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加装专用烟道意见书。
(二)工程设计
加装专用烟道设计时,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附着于建筑物外立面时不得遮挡救援窗口和影响消防车在登高操作场地作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涉及改变或影响建筑原有消防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三)工程报建
加装专用烟道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以及我市限额以下工程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报建手续。
1.加装专用烟道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加装专用烟道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村(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限额以下工程开工登记。
(四)工程施工
承担专用烟道加装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五)工程验收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开工登记的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档案,进行完工登记。
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竣工前应对排烟道做气密性检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第一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管理,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省、市有关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切实保证加装专用烟道的建设和使用安全。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要加强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的监督管理,督导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发现有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到位。发现未按图纸施工、擅自变动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应及时调查取证,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查处。发现应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而未办理、涉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及时抄报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相关政策解读: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513/post_4513223.html#785
一图读懂: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513/post_4513245.html#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