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分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中介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建房〔2019〕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一、全面推行使用《示范文本》。《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各园区、镇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分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资料等各种途径,加大对《示范文本》宣传推广力度。自2019年9月1日起,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本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本示范文本的电子版,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分别为:http://zjj.dg.gov.cn/;http://dgamr.dg.gov.cn/)下载。
二、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园区、镇(街)要推行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窗口或在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ljg.ccbhome.cn/web/index?city=dg)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惩处。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压实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压实各出租屋屋主租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租房屋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各出租屋屋主要认真排查出租房屋的燃气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示范文本》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明确租赁房屋内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把“严禁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列入出租屋租赁必备安全条件之一。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