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华诚小区一期(A、B、C)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00年12月19日,华诚小区一期(D、E、F)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01年5月28日,华诚小区一期(6-10)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01年9月18日,华诚小区北区(A1-A10、A16-A18)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01年10月25日,华诚小区北区(A11-A15、B1-B20)号楼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01年11月12日,华诚小区华诚大厦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02年10月22日,根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住建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建筑面积计算,你单位应交存华诚小区项目的首期维修资金3233496.7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限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处理告知书》(东建维资〔2026〕3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限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处理告知书(东建维资〔2026〕35号).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4日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83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联系电话:0769-26389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