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2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全面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C0217-2019)及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要求,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将增设附件,附件加盖经认证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章,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关要求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应按照每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建设规模,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独立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建项目应按照施工许可证独立配备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机械类),需要合并施工许可证的,应尽快主动申请办理合并变更并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依法签订的同一施工合同的多个建筑单体应合并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通知第二点要求配备。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增加建筑单体的,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在原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增加。
已经按建筑单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如需合并为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先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事项,变更其中某个建筑单体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合同价格等信息,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事项注销其余建筑单体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通知实施之日前,项目全部建筑单体已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项目部分建筑单体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时间在2026年3月26日(含当日)之后的建筑单体,无论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均需纳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范围,在此之前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建筑单体无需合并。
四、竣工验收备案证办理有关要求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单体竣工验收情况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所列建筑单体进行核发。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8日起实施,实施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9日
(联系人:质安科,联系电话:22207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