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运平(男,身份证号码:441427********0315,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新屋*号):
你申请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2017年5月1日租住雅园新村20栋*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欠费记录,你已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因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关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东建住保〔2026〕363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东建住保〔2026〕363号).pdf
联系人:住房保障科
电 话:22630618
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下桥路段283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9日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