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局一名行政执法人员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无法收回,现声明作废。详细情况如下:
姓名
执法证号
有效期
单位
饶智鹏
19110016295
2025-09-03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特此声明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8日
(经办人:法规科 方作伟,联系电话:2267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