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新新: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1日对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建罚字(招标)〔2026〕第0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建罚字(招标)〔2026〕第012-2号);于2026年8月21日对李新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建罚字(招标)〔2026〕第012-3号)。因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新新均下落不明,用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以上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新新分别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建罚字(招标)〔2026〕第0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建罚字(招标)〔2026〕第0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建罚字(招标)〔2026〕第012-3号)。具体内容如下:
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厚街镇赤岭大元城中村配套消防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编号:HJAHJA12500880)投标中使用同一工程量清单制作软件锁编制投标文件。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拟对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皆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5,941,888.32*5‰=29,709.44元(贰万玖仟柒佰零玖元肆角肆分)的罚款;拟对李新新处单位罚款(29,709.44元)数额百分之五,即 29,709.44*5%=1,485.47元(壹仟肆佰捌拾伍元肆角柒分)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新新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百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新新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