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无法收回,现声明作废。详细情况如下:
姓名
执法证号
有效期
单位
刘彦名
19110016773
2025-08-07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李子欣
19110016751
2025-10-29
特此声明
2026年7月24日
(经办人:法规科 方作伟,联系电话:2267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