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要求,2025年以来市、镇两级住建部门严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质量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年共计立案查处消防审验违法案件68宗。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压实各参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我市6起消防审验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未经审查擅自施工
某公司代建的13号地下室(建筑面积40603.31㎡,地下3层)、14号地下室(建筑面积58983.06㎡,地下3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该工程属于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11日擅自组织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该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该案件反映出,一是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重进度、轻程序,前期报建手续未闭合即进入主体施工阶段;二是未依法履行市政府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东莞市某住宅项目26号地下车库工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该工程属于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消防验收被评定为不合格,申请复查后仍被评定为不合格,在此情况下仍擅自将该地下车库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该案件反映出,一是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工程首要质量安全责任,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手续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二是参建各方对消防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施工单位责任心不强,导致同样问题反复出现,久拖不改。
三、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东莞市某活动策划工作室(密室逃脱场所)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该工作室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未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对该工作室违法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工作室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对该工作室处人民币4500元的罚款。
该案件反映出,一是部分场所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装修工程完成了即可直接投入使用,未遵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求消极应付;二是部分场所经营者混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与消防救援机构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导致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东莞市某医院的综合楼、月子中心建设工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该工程属于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医院,为特殊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多次通过《工程联系单》向建设单位反映非施工合同范围内的现场存在消防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在问题未整改的情况下,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和开展消防查验、配合办理消防验收申报手续,经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为不合格,建设单位存在要求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该案件反映出,一是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明知施工现场存在不符合规范情形,不仅未督促整改,反而要求施工单位掩盖问题、强行申报验收;二是建设单位以催促验收代替问题整改的错误管理思维,存在现场评定未必能发现的侥幸心理以逃避整改。
五、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某公司在承担东莞市某医院住院部门急诊楼扩建项目设计任务时,1号住院楼第十一层设计的避难间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靠外墙设置且未设计可开启外窗,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6条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该案件反映出,一是设计人员执业责任心不强,对国家工程建设通用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不熟悉、不掌握,凭经验画图;二是设计单位质量内控体系流于形式,图纸校对、审核、审定三级校审制度未能发挥实质性把关作用。
六、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某施工企业作为东莞市麻涌镇某住宅项目26号地下车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导致该工程在消防验收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评定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该案件反映出,一是施工单位对施工工艺缺乏有效管理,对关键工序、施工节点未检查到位导致未落实隐蔽部位的防火封堵施工;二是存在现场评定难以发现局部隐蔽部位消防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侥幸心理。
上述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部分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在消防审验环节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标准执行不严实等突出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各单位务必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严守法律底线,杜绝违法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标准执行,保障工程质量。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严格对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严禁降低标准或偷工减料。
(三)深化源头治理,落实闭环管理。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应继续加大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深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特殊建设工程、受监工程的监管,依法查处参建单位违法行为,以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倒逼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特此通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