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汇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82467A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社区北环路1号汇景集团三楼306;
(法人)名称: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17965W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溪路51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你公司的相关资质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你公司未按要求提交动态核查资料,本次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按《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6年3月16日前将整改材料及重新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加盖公章的纸质扫描版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上传。整改期内,你公司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如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我局将依法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广东汇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pdf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整改通知书(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df
联系部门:建筑市场管理科
电 话:0769-22207989
地 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83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日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