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虎(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9X):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作出《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东建罚字(市场)〔2024〕第008-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东建罚字(市场)〔2024〕第008-3号]。
催告书内容如下:因你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建筑业企业承包资质承包高埗裕元消防队原厂房外墙装修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建罚字(市场)〔2024〕第008-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通过官网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建罚字(市场)〔2024〕第008-3号],视为送达时间为2025年4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建罚字(市场)〔2024〕第008-3号]要求你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3698.2元(大写叁仟陆佰玖拾捌元贰角)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