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曝光6起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督促限额以下工程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东莞谢岗精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外墙返修工程“4·24”一般事故
(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4日,东莞市精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外墙返修工程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东莞谢岗精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外墙返修工程“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登高冒险作业,东莞市精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包,工程承包方凌某某未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文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忽视作业安全,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作业平台,在高5.4米的作业平台上,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相关规定进行高处作业并不慎坠落死亡。
(三)处罚处理情况。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发包单位东莞市精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8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发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处以72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承包人凌某某处以9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东莞凤岗井井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井道土建整改项目“6·21”一般事故
(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1日,东莞市凤岗镇雁田布心工业区镇田西路精博工业园8号楼1单元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8万元。根据《东莞凤岗井井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防范不足,对切割木板作业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切割模板,施工单位东莞市井井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胡某某安全意识薄弱,对切割木板作业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切割木板,角磨机割伤左侧大腿内侧左股动脉以致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三)处罚处理情况。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东莞市井井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3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东莞樟木头观音山森林公园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1·9”一般事故
(一)基本情况。2024年1月9日,东莞市樟木头镇的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50万元。根据《东莞樟木头观音山森林公园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不慎踏空,工程施工单位广东华叶装饰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隐患疏于防范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距离地面约14米高的顶棚进行高处作业时,身上有佩戴安全带但安全带挂钩未进行固定,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涉事顶棚未搭设临时走道板、防坠网,涉事彩钢瓦靠近分水界的一端未打螺丝钉固定,彩钢瓦承载力不足以承受付某某的重量,付某某在顶棚行走时踩踏未经固定的彩钢瓦导致踏空坠落至地面。
(三)处罚处理情况。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广东华叶装饰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叶某某处以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243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东莞虎门禹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2·28”一般事故
(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8日,东莞市虎门镇居歧社区怀德路247号兴和科创园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7.4万元。根据《东莞虎门禹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2·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东莞市美之特装修有限公司现场管理缺失,未制定拆除方案,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规采用底部掏掘的方法拆除墙体,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厂房出租单位广东普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5名从业人员(谭某某、付某某、邱某某、覃某某、曾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未辨识拆墙现场的危险性,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未监测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未严格遵守从上至下、逐层分段的施工工序,采取从消防门过梁底部、消防门两侧墙体凿洞掏掘的方法,站在未固定的操作平台上对梁体进行人工拆除,梁体靠北一端突然脱落,砸到操作平台后蒋某某失稳跌落,头部着地。
(三)处罚处理情况。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东莞市美之特装修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周某某处以人民币28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厂房出租单位广东普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东莞大岭山莲湖山庄别墅装修工程“3·26”一般事故
(一)基本情况。2024年3月26日,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莲湖山庄某号别墅装修工程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2人重伤,另有9人受伤。根据《东莞大岭山莲湖山庄别墅装修工程“3·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因玻璃与人的荷载超过平台承载能力极限,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平台采用禁止类施工工艺(支撑架使用木质材料搭设),同时亚克斯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未评估平台承载能力,且无视相关人员提醒,继续指挥相关人员冒险搬运玻璃,导致玻璃与人的荷载超过平台承载能力极限。
(三)处罚处理情况。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分包单位深圳亚克斯门窗有限公司处3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包单位上海申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3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分包单位深圳亚克斯门窗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处以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30%即1412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包单位上海申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派驻项目经理罗某某处以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30%即14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东莞长安OPPO研发中心装修项目“7·17”一般事故
(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143号OPPO研发中心大楼装修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0.9万元。根据《东莞长安OPPO研发中心装修项目“7·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证违规从事带电作业,施工单位正品达(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技术交底以及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陈某某未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掌握带电作业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违反施工单位操作规程,作业前未进行断电;在接驳灯具电源线时未佩戴绝缘手套,作业过程中接触到天花板龙骨(或是消防喷淋管),电流通过人体形成回路,导致触电。
(三)处罚处理情况。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正品达(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足,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清等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受到相应的处罚。限额以下工程参建各方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筑牢安全防线。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6日